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项目工程款项支付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与流程,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测绘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地质勘察费、各类检测费、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及与基建项目有关的等费用。
第三条基本建设工程款的使用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严格执行建设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实施工程款支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形象进度填写《工程款付款申请表》,并签字盖章,由工程监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必须提供所有结算资料,并积极配合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审计)公司完成对结算和审计核算工作,一次性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3.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价款以双方结算书签字盖章日期为对决算完成时间节点。
4.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供审计核算报告、付款申请表、竣工备案证,办理除质保金外工程尾款。
二、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按照双方质保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填写《保修金支付申请表》,使用单位签字同意,现场验收后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督办。
第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9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