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阳医专实施的建设、大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大修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类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供水、电气、通讯、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学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本校计划内的建设、大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拟参与单位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第九条学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校内使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针对院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确认后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学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和负责供应设备的单位等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九条负责工程项目开工前现场“三通一平”以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和落实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组织、临时用地、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检查、专项方案论证、施工现场协调配合等工作,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环保扬尘和技术核定、变更、签证等施工管理技术工作。负责工程项目预、决算及审计工作。做好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按照《南阳医专基建工程项目暂估价确定办法》和《南阳医专基建工程项目材料认质认价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关建筑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暂估价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并在工程款拨付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室移交建设项目基建档案。
第三章其他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会签,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五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基建部门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9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